苏州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建设项目手续办理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8号)

2、《苏州市轨道交通条例》(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苏人发〔2016〕9号)。

二、办理范围及对象

1、办理范围:《苏州市轨道交通条例》第三章规定内容(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三条)。

2、办理对象:项目建设单位。

三、办理项目分类

苏州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建设项目分为四类:独立建设项目对接项目改造融合项目其他项目。具体定义详见《苏州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建设项目审核时限表》。

四、办理流程

1、材料准备

填写申请表,按照要求准备材料和送审公函,电子文件须刻制光盘。(公函格式、申请表参见附件)。

2、材料预审

(1)受理部门:苏州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安全和质量监督处轨道保护部

(2)受理地点:苏州市干将西路668号轨道交通大厦 1910 室

(3)受理时间:9:00~17:00(节假日除外)

(4)联系电话:69899118、69899119

3、建设项目报审时,安全和质量监督处轨道保护部首先对所提交资料的完整性进行预审。预审通过的项目由安全和质量监督处轨道保护部将函件送至苏州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室;预审未通过的项目退回补充材料。

4、项目审核时限:详见《苏州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建设项目审核时限表》。

5、回复意见领取地点:苏州市干将西路668号轨道交通大厦1910室,电话69899118、69899119。

五、注意事项

1、独立建设项目:报审分选址(规划)方案审查轨道保护专项设计方案审查轨道保护专项施工和监测方案审查三个阶段。

2、对接项目:报审分为对接可行性审查对接施工图纸(含轨道保护专项设计方案)审查对接轨道保护专项施工和监测方案审查三个阶段。

3、改造融合项目:轨道公司原则上不支持改造轨道交通既有结构。如确需改造或融合建设,应事先获得规划等政府部门的意见。在不影响轨道交通正常运营和安全的前提下,建设单位参照对接项目办理相关手续,回复意见时间视建设项目复杂程度和双方协调情况确定。

4、对于运营线路保护区内建设项目在办理选址(规划)方案意见时,建设单位须先行委托轨道公司认可的设计单位出具审查意见,涉及的审查费用由建设单位与审查单位自行协商,但不得超过轨道公司的限价。

5、建设单位应积极配合轨道公司各阶段的审查工作。对于轨道保护专项设计、施工和监测方案,需要组织专家评审会的建设项目,专家名单须经轨道公司认可,会务由建设单位负责。

6、轨道保护专项设计方案回复前建设单位须与苏州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安全协议。

7、运营线路保护区内建设项目安全协议签订后20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须向轨道公司缴纳轨道保护安全保证金20万元(勘察、道路、管线等市政类项目除外),项目结束并出具监测总结报告后,退还轨道保护安全保证金,涉及扣款的,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8、建设项目在办理选址(规划)方案时,安全和质量监督处轨道保护部根据轨道公司《苏州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标准》的规定,划分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等级,并确定是否需要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和第三方监测。需要进行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设项目,在轨道保护专项设计方案审查前,由建设单位从轨道公司安全风险评估准入单位内选择;需要进行第三方监测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从轨道公司第三方监测准入单位内选择(准入单位为详见《安全评估单位、第三方监测单位准入名单》)。

9、若建设项目未办理轨道交通保护手续擅自施工,将由苏州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按照《苏州市轨道交通条例》相关规定上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处理,建设单位应承担违规施工引起的全部责任。

10、咨询电话:69899118、69899119。


附件:

1、审核时限表

2、审查流程图

3、公函、申请表

4.1、独立建设项目申报所需资料要求

4.2、勘察、道路、管线、桥涵等申报所需资料要求

4.3、对接项目申报所需资料要求

5、技术审查单

6、安全风险评估单位、第三方监测单位准入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