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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6月1日开始,《苏州市轨道交通条例》正式实施,这将为轨道交通行政管理的依法实施提供明确依据。为了推动《条例》的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市人大常委会昨天召开新闻发布会。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游膺参加新闻发布会。
《苏州市轨道交通条例》的立法过程中,一直备受社会各界关注,其间共向社会征集到300多条意见和建议。《条例》对轨道交通涉及的管理体制、规划建设、综合开发、运营服务、安全管理等各个方面都作了全面规范,旨在通过地方立法引领和推动我市轨道交通健康快速发展,充分发挥轨道交通这一民生事业对于方便市民出行、改善城市基础设施、支撑和引导城市发展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条例》将“影响轨道交通公共场所和设施容貌、环境卫生、运营秩序”这一特定范围内的行政处罚权授予了企业,这也是我市地方性法规首次授权企业实施行政处罚。目前,苏州轨道交通依据条例授权,已组建了16人的执法队伍。今后,轨道交通执法队伍将严格根据《运营执法管理规范》要求,做到“认真执法、认真巡查”,“杜绝执法粗暴、杜绝执法缺位”。
轨道交通集团总经理姚振康在新闻发布会上作了表态发言。
《苏州市轨道交通条例》部分内容:
第三十条 在车站、车厢或者其他轨道交通设施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从事销售、派发印刷品、广告宣传等活动;
(二)堆放杂物或者停放车辆;
(三)随意涂写、刻画、张贴或者悬挂物品;
(四)吸烟,随地吐痰、便溺,乱扔口香糖、果皮、纸屑等废弃物;
(五)乞讨、卖艺、躺卧、捡拾废旧物品;
(六)在车厢内饮食;
(七)携带自行车、电动车、燃油助力车、充气气球等物品进站、乘车;
(八)使用滑轮鞋、滑板等进站、乘车;
(九)携带活畜(符合规定的导盲犬除外)、活禽,以及其他妨碍轨道交通运营的动物进站、乘车;
(十)其他影响轨道交通公共场所和设施容貌、环境卫生、运营秩序的行为。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乘客无票或者持无效车票乘车的,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按照线网最高票价补收票款;乘客冒用他人乘车证件乘车的,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加收线网最高票价五倍的票款;乘客持伪造车票、证件乘车的,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加收线网最高票价十倍的票款;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乘客有冒用他人证件、使用伪造车票、证件乘车或者其他故意逃票行为的,逃票信息依法纳入个人信用信息系统。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责令改正,可以对单位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或者第九项规定的,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责令改正,可以处以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