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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支持服务业相关领域纾困和恢复发展的政策意见》(苏府〔2022〕19号)精神和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减免2022年承租国有物业租金的通知》(苏财资〔2022〕3号)、《关于减免2022年承租国有物业租金的补充通知》(苏财资〔2022〕5号)要求,苏州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研究制定物业租金减免等纾困措施实施方案,现公告如下:
一、 物业租金减免
(一)实施主体
苏州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及下属全资、控股和实际控制子公司(以下简称“轨道集团”)是本次物业租金减免的实施主体。
(二)适用对象
承租轨道集团权属物业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其中,“服务业”是指苏州市统计局《苏州市服务业统计报表制度》所列的14个行业门类(国民经济行业分类F-S)。小微企业依据工信部等四部委联合发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予以确定;个体工商户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进行认定。
(三)减免期限
对符合条件并经轨道集团审核通过的减免对象,减免2022年3月—8月共6个月租金。
(四)减免方式
承租方已支付租金的,减免的租金经双方协商一致,优先从合同期内后续未缴纳租金中抵扣。后续未执行合同租金不足以抵扣或承租方要求返还的,由轨道集团返还。
承租方未支付租金的,由集团按合同涵盖的租期范围,直接减免相应月份的租金。
(五)间接承租的减免
合同承租方属于减免对象,且间接承租方中有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合同承租方应将享受的减免租金相应落实到符合条件的最终实际经营承租方。
合同承租方不属于减免对象,但间接承租方中有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合同承租方应将减免政策落实到符合条件的最终实际经营承租方。轨道集团只承担减免落实到符合条件的最终实际经营承租方部分的相应租金。
鼓励非国有企业合同承租方在平等协商基础上对间接承租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给予适当帮扶。
(六)申请与受理
1.申请材料
申请人申请减免租金,需提交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承租方申请书、承租方法人代表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租赁合同,小微企业证明文件(报表、社保等)等。
属于间接承租的,申请人在提交上述申请资料时,还需提交对最终承租方的减免方案。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均须加盖公章。
2.受理方式
申请人向与其签署租赁合同的出租方通过电子邮件和纸质文件快递等方式直接提交租金减免申请和相关资料。申请材料扫描件发送至指定邮箱,盖章原件于申请截止日前提交(以送达日为准)。
3.申请截止时间
公告日前已签署租赁合同的应于6月30日之前申请,其余不晚于9月30日申请。特殊情况另行商议。
超过上述申请截止时间不再受理,未在各规定截止时间前提交全部申请资料视为放弃申请。
4.反馈
经轨道集团审核,认为符合租金减免条件后,出租人将书面反馈审核意见并签订相关补充协议。轨道集团拥有审核及决定权,承租人取得的租金减免额最终以轨道集团实施主体正式通知为准。
(六)咨询与监督
1.咨询方式
实施主体 |
联系人 |
联系方式 |
邮箱 |
资源开发分公司 |
崔老师 |
0512-69899853 |
cuilili@sz-mtr.com |
资产经营公司 |
沈老师 |
0512- 69899877 |
shenjun@sz-mtr.com |
运营一分公司 |
江老师 |
0512-69899999转18380 |
jiangtianyi@sz-mtr.com |
2.监督方式
监督单位:苏州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战略投资处
联系人:裴老师
联系方式:0512-69899058
(七)其他事项
1.本次物业租金减免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省、市及行业主管部门相关政策调整的,轨道集团有权进行相应调整。
2.申请人应如实填报相关信息材料并对填写信息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如果轨道集团在事中或事后发现申请人申报材料造假,轨道集团有权驳回申请人申请,不给予租金减免,要求申请人补交已减免的租金,直至提前解除与申请人的租赁合同。
二、其他纾困措施
缓缴租金。对未纳入减免范围的合同承租方,在疫情期间可视实际经营情况,申请缓缴相关租金,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两个月。存在间接承租情形的,鼓励合同承租方对最终承租方同步实施。
三、轨道集团保留对本次物业租金减免等纾困措施及未尽事宜的最终解释权。
苏州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2022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