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轨道交通行政处罚公示目录清单

序号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决定部门

类别

行政相对人

是否公示

1

对在车站、车厢或者其他轨道交通设施内,擅自从事销售、派发印刷品、广告宣传等行为的处罚

《苏州市轨道交通条例》(2016115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第三十条:在车站、车厢或者其他轨道交通设施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从事销售、派发印刷品、广告宣传等行为;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项规定的,由轨道交通交通经营单位责令改正,可以对单位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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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自然人

公示

2

对在车站、车厢或者其他轨道交通设施内,堆放杂物或者停放车辆的处罚

《苏州市轨道交通条例》(2016115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第三十条:在车站、车厢或者其他轨道交通设施内,禁止下列行为:(二)堆放杂物或者停放车辆;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项规定的,由轨道交通交通经营单位责令改正,可以对单位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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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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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

3

对在车站、车厢或者其他轨道交通设施内,随意涂写、刻画、张贴或者悬挂物品的处罚

《苏州市轨道交通条例》(2016115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第三十条:在车站、车厢或者其他轨道交通设施内,禁止下列行为:(三)随意涂写、刻画、张贴或者悬挂物品;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项规定的,由轨道交通交通经营单位责令改正,可以对单位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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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对在车站、车厢或者其他轨道交通设施内,吸烟,随地吐痰、便溺,乱扔口香糖、果皮、纸屑等废弃物的处罚

《苏州市轨道交通条例》(2016115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第三十条:在车站、车厢或者其他轨道交通设施内,禁止下列行为:(四)吸烟,随地吐痰、便溺,乱扔口香糖、果皮、纸屑等废弃物;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四项规定的,由轨道交通交通经营单位责令改正,可以处以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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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对在车站、车厢或者其他轨道交通设施内,乞讨、卖艺、躺卧、捡拾废旧物品的处罚

《苏州市轨道交通条例》(2016115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第三十条:在车站、车厢或者其他轨道交通设施内,禁止下列行为:(五)乞讨、卖艺、躺卧、捡拾废旧物品;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五项规定的,由轨道交通交通经营单位责令改正,可以处以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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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对在车厢内饮食的处罚

《苏州市轨道交通条例》(2016115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第三十条:在车站、车厢或者其他轨道交通设施内,禁止下列行为:(六)在车厢内饮食;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六项规定的,由轨道交通交通经营单位责令改正,可以处以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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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对在车站、车厢或者其他轨道交通设施内,携带自行车、电动车、燃油助力车、充气气球等物品进站、乘车的处罚

《苏州市轨道交通条例》(2016115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第三十条:在车站、车厢或者其他轨道交通设施内,禁止下列行为:(七)携带自行车、电动车、燃油助力车、充气气球等物品进站、乘车;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七项规定的,由轨道交通交通经营单位责令改正,可以处以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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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对在车站、车厢或者其他轨道交通设施内,使用滑轮鞋、滑板等进站、乘车的处罚

《苏州市轨道交通条例》(2016115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第三十条:在车站、车厢或者其他轨道交通设施内,禁止下列行为:(八)使用滑轮鞋、滑板等进站、乘车;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八项规定的,由轨道交通交通经营单位责令改正,可以处以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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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对在车站、车厢或者其他轨道交通设施内,携带活畜(符合规定的导盲犬除外)、活禽,以及其他妨碍轨道交通运营的动物进站、乘车的处罚

《苏州市轨道交通条例》(2016115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第三十条:在车站、车厢或者其他轨道交通设施内,禁止下列行为:(九)携带活畜(符合规定的导盲犬除外)、活禽,以及其他妨碍轨道交通运营的动物进站、乘车;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九项规定的,由轨道交通交通经营单位责令改正,可以处以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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