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违法行为 (列举) |
不予处罚条件 |
法 律 依 据 |
实施主体 |
1 |
在车站、车厢或者其他轨道交通设施内擅自从事销售、派发印刷品、广告宣传等活动 |
违法行为轻微并在责令期限内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
《苏州市轨道交通条例》第三十条在车站、车厢或者其他轨道交通设施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从事销售、派发印刷品、广告宣传等活动。 《苏州市轨道交通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责令改正,可以对单位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
苏州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
2 |
在车站、车厢或者其他轨道交通设施内堆放杂物或者停放车辆 |
违法行为轻微并在责令期限内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
《苏州市轨道交通条例》第三十条在车站、车厢或者其他轨道交通设施内禁止下列行为:(二)堆放杂物或者停放车辆。 《苏州市轨道交通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责令改正,可以对单位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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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在车站、车厢或者其他轨道交通设施内随意涂写、刻画、张贴或者悬挂物品 |
违法行为轻微并在责令期限内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
《苏州市轨道交通条例》第三十条在车站、车厢或者其他轨道交通设施内禁止下列行为:(三)随意涂写、刻画、张贴或者悬挂物品。 《苏州市轨道交通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责令改正,可以对单位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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