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轨道交通涉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3项)

序号

违法行为

(列举)

不予处罚条件

法 律 依 据

实施主体

1

在车站、车厢或者其他轨道交通设施内擅自从事销售、派发印刷品、广告宣传等活动

违法行为轻微并在责令期限内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苏州市轨道交通条例》第三十条在车站、车厢或者其他轨道交通设施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从事销售、派发印刷品、广告宣传等活动。

《苏州市轨道交通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责令改正,可以对单位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苏州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2

在车站、车厢或者其他轨道交通设施内堆放杂物或者停放车辆

违法行为轻微并在责令期限内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苏州市轨道交通条例》第三十条在车站、车厢或者其他轨道交通设施内禁止下列行为:(二)堆放杂物或者停放车辆。

《苏州市轨道交通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责令改正,可以对单位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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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在车站、车厢或者其他轨道交通设施内随意涂写、刻画、张贴或者悬挂物品

违法行为轻微并在责令期限内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苏州市轨道交通条例》第三十条在车站、车厢或者其他轨道交通设施内禁止下列行为:(三)随意涂写、刻画、张贴或者悬挂物品。

《苏州市轨道交通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责令改正,可以对单位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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